2018年3月8日 星期四

經濟部訂定電器與3C商品一家親 各縣市政府8日起將依新基準實施查核

   【台北訊】「音響到底算是家電商品,還是電子商品呢?」、「商品外型精薄短小,要怎麼
標示呢?」、民眾在購買電器及電子商品時,是否曾經因「找不到商品的額定電壓」、「找不到廠商資訊」等問題而困擾?
    經濟部前於85年訂定「電器商品標示基準」及89年訂定「資訊、通訊、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」2種基準,促使業者標示完整的商品資訊,以保障消費者「知」的權益。但隨著電子資訊產業的發展,這些產品越來越難以區分、越來越不容易標示,經濟部為解決困擾,同時兼顧消費者權益,乃將2種基準整併,於106年3月8日公告為「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」1種新基準,並自107年3月8日生效。新基準的主要重點為:
   (1)只簡單將電器及電子商品區分為「硬體」、「軟體」、「零組件及耗材」3大類,不再像過去分別將電器商品分為「電器製品類」及「零組件類」;電子商品分為「硬體商品類」、「軟體商品類」及「零組件及耗材類」。
   (2)增訂硬體商品如內建有顯示器,原本應該在商品本體上標示的事項得以螢幕顯示方式呈現。
   (3)有些商品體積過小,原本規定要在商品本體上的標示,現在可以標示在內外包裝或說明書。
   (4)3C商品原本規定應該在商品本體上標示的事項,還需要標示在內外包裝或說明書,在新基準中已經不用再重複標示。
    另外,經濟部提醒業者,原來舊的「電器商品標示基準」及「資訊、通訊、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」也將同時於3月8日起失效。各縣市政府自3月8日起將依新基準實施查核,年3月8日後始流通進入市場之產品,如有違反新基準規定時,將先通知業者限期改正;屆期不改正者,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。
    新「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」及其附件可至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網站(網址:https://gcis.nat.gov.tw/elaw/index.jsp)→法規目錄→商業法規→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項下查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