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9月18日 星期一

禮券履約保證新突破 經濟部許可新履約保證方式

    【台北訊】消費者購買禮券,屬預付型交易,風險性較高,應有保障機制。依據經濟部發
布之「零售業等商品(服務)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規定,零售業者發行禮券時,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至少一年的履約保證:(1)銀行足額履約保證。(2)同業連帶保證。(3)銀行信託專戶。(4)公會辦理聯合連帶保證。
(5)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。
    目前實務,零售業者採(1)或(3)居多,這2種方式,業者須支付履保費用或信託費用,對規模小或資金不足之中小企業而言,可能因為成本太高或銀行不願承作履保而無法發行禮券。
    金管會於104年制定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」開放電子支付機構經營電子支付金流業務。電子支付機構如果收到消費者的款項,應存入銀行之專用存款帳戶,並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。此外,亦有資金安全之保管、實質交易雙方身分之確認等相關規定,其營業應先經過金管會許可資金規模、經營模式等。目前經許可之電子支付機構,有歐付寶、國際連、橘子支行動支付、台灣電子支付、智付寶等計5家公司。
    例如,消費者透過電子支付機構購買文具店所發行的禮券,電子支付機構收到這筆錢後,依法應存入銀行之專用存款帳戶,並全數交付信託,直到消費者到文具店使用禮券兌換文具後,電子支付機構才會把消費者購買禮券的錢撥付給文具店。既然這種方式也可以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,則文具店發行禮券,除了銀行履約保證外,也能選擇採用存放在電子支付機構的方式。為便利中小企業發行禮券並促進電子商務發展,經濟部公告這種新的履約保證機制。
    有關零售業者發行禮券之其他履約保證方式的公告內容,可由經濟部商業司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→法令解釋→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→商業法規→定型化契約相關法規命令→零售業等商品(服務)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項下查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