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8月7日 星期一

機車用輪胎國家標準規定使用年限 強化行車安全

 【台北訊】為維護民眾行車安全,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日前修訂公布CNS 4879「機車用輪
胎」,規定(1)超過製造日期6年之新輪胎不得安裝於機車(包括機踏車)。(2)建議輪胎使用期限自製造日期起最長為10年,並依實際使用狀況,得縮短之。
 標準檢驗局表示,依公路監理單位統計,至106年6月,臺灣機車數量約1,371萬輛,使用數量龐大,機車輪胎不僅承受機車的全部載重,更攸關車輛抓地、排水等性能,輪胎品質的優劣直接影響行車安全,考量輪胎主要為橡膠製品,橡膠材料會有老化問題,隨時間增長,輪胎品質可能有所變異,因此修訂國家標準增列安裝及使用年限規定。
    該局指出,已於106年7月3日辦理預告修正「應施檢驗機車用輪胎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」,預定於明(107)年5月1日起查核新品「機車用輪胎」商品製造日期,製造日期超過6年者不得於國內市場上販售,後續將持續落實執行輪胎檢驗業務,以維護消費者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