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5月1日 星期三

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要注意新規定

  【台北訊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今年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,納稅義務人應注意
新規定: 一、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有關綜合所得稅修正規定(一)調高4大項扣除額額度,以減輕薪資所得者、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,包括(1)標準扣除額:由9萬元提高為12萬元(有配偶者加倍扣除)。(2)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:由12.8萬元提高為20萬元。(3)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:由每名子女2.5萬元提高為每人12萬元。(二)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者適用45%稅率之級距規定,即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由45%調降為40%。(三)個人居住者獲配之股利及盈餘,可就下列方式擇一課稅:1.合併計稅:全戶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,並按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.5%計算可抵減稅額,自應納稅額抵減,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。2.分開計稅:無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採合併或分開計算稅額,全戶股利及盈餘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,以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%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,再與其他類別所得的應納稅額加總,計算應繳(退)稅額。
    二、調高基本生活費及增加納入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項目:自107年1月1日起,納稅者、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之比較基礎,除原有免稅額、一般扣除額外,納入「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外」之特別扣除額項目(包括身心障礙、教育學費、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)。另依財政部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171,000元。
    三、租賃專法租稅優惠規定:依107年6月27日施行之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」第17條規定,個人房東委託「代管業」管理,或出租給「包租業」由業者專案管理服務,契約時間1年以上者,即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6千元租金收入免稅,且若未能提出租賃期間必要損耗及費用時,月租金6千元至2萬元部分,得以租金收入53%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。
    四、不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,全民健康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: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,納稅義務人本人、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,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,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保險費扣除額,且不受金額限制。
    五、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租稅減免: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,於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,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的半數,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,其海外所得亦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,申報時應檢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