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糧署表示,為建立植物品種權制度,我國前於77年制定植物種苗法,並參考國際新品種保護聯盟(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, UPOV)1991年公約內容,於93年修正「植物種苗法」為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」並於94年施行,擴大了權利保護範圍及保護期間(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25年、其他植物20年),目前依法公告的適用植物種類已多達217種,該署將賡續公告新的適用植物種類,俾符產業需求。該署說明,凡屬適用的植物種類,且具有新穎性、可區別性、一致性、穩定性及一適當名稱等5大要件之品種,即可向農業委員會提出品種權申請,該會受理申請、實施性狀檢定,結果符合前述5大要件者,即授予品種權。新品種是育種家耗時多年的智慧結晶,當生產、繁殖、銷售或輸出入具植物品種權之品種時,皆須取得品種權人同意,否則將造成侵權,品種權人得依民事提請賠償。為臺灣農業永續發展,該署呼籲各界務必尊重植物品種權,以免觸法及自毀商譽。
農糧署進一步補充,植物品種權為屬地主義,若欲於國外目標市場享有品種權保護,就須於當地國申請植物品種權。為協助農產品國際布局,我國現與美國、加拿大、歐盟、日本、韓國、紐西蘭、中國、以色列、越南、印尼、泰國等12個主要貿易國,皆可相互受理品種權申請,目前已有蝴蝶蘭、文心蘭、木槿、聖誕紅、毛豆、晚香玉等品種分別於日本及歐盟取得品種權保護,另芒果、荔枝、香蕉、鳳梨等具外銷潛力果樹品種亦於澳洲、馬來西亞、菲律賓、日本等目標國申請品種權。業者若經評估產品外銷具有商機,可思考將植物品種權納入國際布局策略,於目標市場申請品種權保護,以利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。